各省、自治区住宅城乡建造厅,直辖市住宅城乡建造(管)委,北京市规划和天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造兵团住宅城乡建造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修建业继续健康发展的定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变革施行方案的告诉》(国办发﹝2018﹞45号),加速推进修建商场监管信息归集同享,进步全国修建商场监管公共服务渠道根底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部对《全国修建商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根底数据库数据规范(试行)》(建市﹝2014﹞108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构成《全国修建商场监管公共服务渠道工程项目信息数据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数据规范中有关内容与本数据规范不一致的当地,以本数据规范为准。现将有关事宜告诉如下。
一、各省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清晰专人担任新数据规范施行作业,保证在2019年6月底前完结本地区省级修建商场监管一体化作业渠道工程项目数据库晋级作业。请于2019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填写的修建商场监管一体化作业渠道建造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报我部修建商场监管司。
二、当地各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作业机制,严厉执行工程项目信息收集处理的主体职责,清晰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职责人,树立职责追溯准则,对篡改数据、虚伪归集的职责人,应当严厉问责。
三、各省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要活跃推进修建商场监管一体化作业渠道使用,辅导和服务修建商场有关主体及时经过渠道处理各项事务,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全国修建商场监管公共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数据同享作业机制,推进全国修建商场监管公共服务渠道数据在市县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门修建商场监管事务中有效使用。
新数据规范施行和修建商场监管一体化作业渠道建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定见主张,请及时与我部修建商场监管司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