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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则对建造工程是否契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许经核实不契合规划条件的,建造单位不得安排竣工检验。
广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方法 第三十三条建造工程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城市规划处理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合格告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造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承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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